不要拖延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問題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(一)(五)項規定,“對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,庸懶無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響的”,“有其他不作為、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”,屬情節較重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處分。 【特別提醒】 現在,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很多,各級組織特別是基層組織確有不及時解決的,其原因多為不負責任,工作不作為,存在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問題,不把群眾的事放在心上,甚至有一部分是管卡壓要好處的。一些干部平時為民服務的口號喊得震天響,實際工作時卻無動于衷?!吧婕叭罕娚a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”主要包括企業改制、土地征用、城鎮拆遷、食品藥品質量、安全生產、環境保護等群體性問題?!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指出,一些黨員、干部包括高級干部中,“理想信念不堅定、對黨不忠誠、紀律松弛、脫離群眾、獨斷專行、弄虛作假、庸懶無為”。此條違紀的構成要注意四點:一是“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”的,政策不允許解決不了的不在此列;二是要有后果,“造成不良影響的”;三是違紀情節屬較重或嚴重的,情節較輕的免予處分;四是除了追究直接責任者,還要追究領導責任者。此條可以管住惰政行為。